國稅函[2006]101號
頒布時間:2006-0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把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作為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有效手段。通過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企業一個年度所得稅申報、征收和管理情況實施全面、綜合的審核和評定,既可發現企業申報納稅、會計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又能發現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中的不足。各地要重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總局有關規定制定實施方案,嚴格工作程序,確保2005年度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圓滿完成。
二、強化內部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不斷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能力。各地要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解釋和培訓輔導,確保稅務專業人員和納稅人理解、掌握匯算清繳相關政策和具體操作規定。一方面,要加強對稅務專業人員的涉外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崗位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針對以前年度匯算清繳中出現的問題和常見錯誤,有針對性地對企業予以重點輔導,確保申報數據的正確性。
三、建立四級審核網絡,加大匯算清繳數據審核力度。各地要繼續強化責任意識,把好數據質量關。要通過建立健全匯算清繳數據質量審核分級負責、上級復核的機制,形成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地市局、省局和總局四級數據審核網絡。各地要熟練地掌握和應用審核工具,上報總局數據前應分地區利用審核工具進行預會審,對發現的錯誤問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列示的錯誤和疑點提示信息及其描述,逐條、逐項分析原因進行核實,及時修正錯誤,確實無法修改的也要說明原因。要認真核實2005年度企業基本信息,與以前年度不一致的,特別是納稅人識別碼,主管稅務機關要加以確認并進行修改,確保匯總數據的正確性。
四、進一步加強匯算清繳數據管理,確保數據的安全性。
(一)匯算清繳數據的上報和傳遞,應使用軟盤、移動存儲設備或光盤等存儲介質,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遞;
(二)各級稅務機關在匯總、傳遞匯算清繳數據前應查殺計算機病毒,防止計算機病毒感染和傳播;
(三)使用計算機制作、處理、存儲交換匯算清繳資料時,應對計算機硬盤、軟盤等設備采取訪問控制、數據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有關內容被無關人員知悉或獲??;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專機管理匯算清繳數據,避免數據丟失,且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ㄎ澹└骷壎悇諜C關應在匯算清繳結束后,以光盤等存儲介質備份電子匯算清繳數據,并專檔保存和管理紙質匯算清繳文檔。
五、充分利用匯算清繳數據,提高匯算清繳效用。一是要有針對性地統計分析相關數據。為便于各地統計和進行深層次的分析,總局在匯算清繳系統中新增分外資區域、分投資規模、分投資區域的情況統計表或指標表,連續虧損三年或五年虧損企業的分戶虧損情況和匯總統計表,以及企業年度虧損彌補與結轉情況分戶表等7張統計表和指標表(式樣見附件1至7),匯算清繳系統將自動生成上述表格,供各地參考。二是要抓好對兩類企業的調查工作。為了摸清外資企業零申報及虧損的真實原因,今年的匯算清繳軟件中,總局完善了零申報企業和虧損企業的填報內容(表格見附件8至17)。各地在匯算清繳數據錄入時,要根據軟件提示,選擇錄入零申報企業、虧損企業的詳細數據。同時,要利用匯算清繳軟件提供的零申報企業、虧損企業的分析功能展開分析、調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專題報告,與匯算清繳工作報告一并報送總局。
六、按時保質完成匯算清繳工作報告及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各地應嚴格按匯算清繳工作規程要求報送A類匯總表、B類匯總表、A類指標表和匯算清繳工作報告綜合數據表、情況分析圖表和年度比較表;各地匯算清繳匯總數據和工作報告以及省地市下發的有關匯算清繳的文件應制作光盤,于2006年7月31日前以特快專遞報送總局,超過時限或數據無法打開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附件: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外資區域情況統計表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投資規模情況統計表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投資區域統計指標表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投資規模統計指標表
5.連續(三、五)年虧損企業分戶情況表(A類)
6.連續(三、五)年度虧損企業情況統計表(A類)
7.企業年度虧損彌補與結轉情況分戶表(A類)
8.外商投資企業虧損規模情況調查表
9.虧損企業(A類申報)分經濟類型情況表
10.連續二年度虧損企業(A類申報)分經濟類型情況表
11.虧損企業(A類申報)分行業情況表
12.連續二年度虧損企業(A類申報)分行業情況表
13.連續三年度虧損企業(A類申報)分行業情況表
14.制造業分明細行業虧損情況統計表
15.零申報企業分經濟類型情況表
16.零申報企業分行業統計情況表
17.零申報企業享受優惠情況統計表(附件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