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365號
頒布時間:2007-03-27 13:44:0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你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請示》(蘇國稅發〔2007〕1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三十條關于“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企業。判定納稅人能否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根據其設立時間而不是減免稅申請時間。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從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筆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