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52號
頒布時間:2007-10-26 10:55:3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現就被撤銷、關閉的匯總納稅證券公司營業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清算組同意,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的營業部,自資產轉讓協議權益約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證券公司(或清算組)匯總納稅。
二、上述營業部在未結清稅款且未經批準納入受讓證券公司匯總納稅范圍以前,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的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納稅企業監督管理和信息溝通、反饋的規定,做好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掌握的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的情況通知對方;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跟進對已經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的營業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