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390號
頒布時間:2004-1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重慶、遼寧、河北、山西、山東、江蘇、浙江、陜西、湖北、四川、云南、廣東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華夏銀行《華夏銀行關于申請實行匯總納稅的請示》(華銀發[2004]251號),申請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研究,現對華夏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起,華夏銀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北京市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屬各分支機構,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60%的比例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二、華夏銀行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合并納稅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各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履行就地監管的責任。
四、華夏銀行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成員企業發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范圍、預交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附件:華夏銀行所屬分支機構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