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113號
頒布時間:2004-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遼寧、浙江、江蘇、山東、安徽、河南、河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福建、陜西、甘肅、四川、云南、海南、新疆、廣東?。ㄖ陛犑小⒆灾螀^)國家稅務局;深圳、寧波、青島、大連、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及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起,上述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各行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辦法。
二、上述銀行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總部設在深圳特區內的銀行,應將深圳特區內的業務與特區外業務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串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上述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五、上述銀行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調整匯總范圍,預交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附件1:深圳發展銀行所屬分支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