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506號
頒布時間:2002-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重慶、江蘇、浙江、山東、湖北、河南、四川、黑龍江、遼寧、陜西、新疆、廣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廈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大鵬[2002]9號)。現對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包括2001年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新設、受讓的8家證券營業部),在2002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深圳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年度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營業部,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60%比例就地預交,其中在北京、上海、重慶、浙江、黑龍江省內的分支機構,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15%比例就地預交。
二、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應將特區內業務和特區外業務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履行就地監管的責任。
四、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附屬獨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機構,仍按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附件: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