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679號
頒布時間:2001-09-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部直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68)第三條規定,交通部直屬施工企業第一航務工程局等9戶工程局(總公司)所屬的二級施工企業,均統一由局、總公司為所得稅納稅人。目前,這9戶工程局(總公司)已按有關規定與交通部脫鉤,轉為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中國路橋(集團)總公司全資控股企業,現就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所屬中港第一航務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務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務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務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廣州航道局以及全資控股的二級施工企業,仍統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路橋(集團)總公司所屬路橋集團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橋集團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資控股的二級施工企業,仍統一由工程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述9戶工程局(航道局)所屬全資控股的二級施工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申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辦法,就地預交比例為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的15%。
三、上述9戶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屬企業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標準,統一授權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