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517號
頒布時間:2001-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2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88號),鐵道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的已經到期,有的因體制改變須另行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2001年度由鐵道部在北京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2年以后繳納企業所得稅辦法另行規定。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是指其資本100%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鐵路局、鐵路分局、鐵路站段、中鐵集裝箱運輸中心、中鐵特貨運輸中心、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具體范圍由鐵路局、鐵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其他非運輸企業不得實行集中繳稅辦法,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集中納稅的鐵路局、鐵路分局、鐵路站段、中心,因改組改制變為非100%投資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后,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的檢查和監管;按照規定的監管級次,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當地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認真受理企業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
二、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由該公司100%投資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執行就地預交所得稅辦法。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分公司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
三、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所屬企業,仍以工程局、工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中國鐵路對外服務公司、中鐵快運公司及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按照有關稅收規定,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