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502號
頒布時間:2001-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4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77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航總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民航總局投資和管理的機場,2001年度繼續由民航總局集中在北京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匯總后虧損,由民航總局匯總納稅的機場暫不實行就地預交所得稅辦法。
匯總納稅的機場名單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477號)附件執行。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屬機場2001年度仍由該公司匯總在烏魯木齊繳納企業所得稅;云南航空公司所屬機場2001年度仍由該公司匯總在昆明市繳納企業所稅;
三、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中國北方航空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較多未彌補虧損,其分公司暫不實行就地預交所得稅辦法。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所屬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是否實行就地預交所得稅辦法,由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民航總局所屬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47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778號)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