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838號
頒布時間:2001-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常茂生物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稅收優惠的請示》(蘇國稅發[2001]294號)收悉。常茂生物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化工原料及產品生產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該公司章程、營業執照沒有約定其具體經營期限。關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時,如何掌握“十年”經營期限問題,現批復如下:凡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其公司章程、營業執照上未約定具體經營期限,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已做出預計經營期限決議或者向稅務主管機關做出書面承諾,申請其實際經營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認可該企業已符合稅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年限要求,按有關規定給予其享受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相應的減免稅待遇;若企業今后實際經營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規定外,應補征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