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一[1999]103號
頒布時間:1999-0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
為做好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方便群眾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經過充分協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同意委托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代收代繳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各郵電局在1999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繳零散納稅人的自行車車船使用稅。
二、征收稅額
自行車每輛年稅額4元,收取納稅標志工本費0.50元,每輛共收取4.50元,納稅后每輛車核發一枚納稅標志。
三、征收辦法
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在代收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手續制度,認真查驗納稅人車輛行駛證,并收繳上年完稅證。在填開1999年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時,須將納稅人姓名、車輛牌號、日期填寫齊全。
各種票證及納稅標志由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統一到所在地區、縣地方稅務局領??;結算時也統一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統一到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各種手續。
四、提取手續費和票證手續
嚴格管理票證、標志的領發、使用手續;結存要按日核對、帳實相符,及時辦理結報手續,以免出現差錯。
征期結束后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結清票證后,由支局統一統計實際代收代繳的稅款金額報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由當地區、縣地方稅務局按實際代收代繳金額的8%支付手續費。支付的手續費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在征期前要積極與市郵政管理局各支局進行聯系,開展業務輔導,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各市郵政管理局在征收場所要設立內容統一的明示標識,標識中要有“自行車車船使用稅代征處”字樣,逐步規范代收制度。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