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071號
頒布時間:2001-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0]200號)的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使用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或B類)(以下簡稱新所得稅申報表)?,F就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略)
二、加強稅務管理,依法辦稅,結合審核評稅做好匯算清繳工作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對超越管理權限的減免稅,稅款混庫等現象,要堅決予以清理糾正。
(二)2000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繼續結合審核評稅工作一并進行,審核的重點項目:
1.企業減免稅資格、條件認定;
2.重點審核那些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關系較大的成本費用列支項目;
3.利用2001年填報新表的機會,要對企業歷年的經營虧損進行一次審核,通過審核建立起企業虧損彌補、獲利年度的確認、免稅、減半和全額征稅期時限的臺賬。對連續虧損超過3年以上的企業,要在匯算清繳結束后繼續安排時間對企業以往三個年度以上情況進行審計,通過與同行業盈利水平的比較,找出疑點,如發現有轉移利潤的嫌疑,應移交反避稅部門作選案調查。
(三)根據總、分支機構匯總和營業機構合并納稅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今后各地要根據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其工作規程》規定,加強對分支機構和營業機構的稅務管理,一是凡是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在6月31日前未收到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已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或合并繳納所得稅的書面證明的,可對該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就地按預算級次征收入庫,以杜絕納稅人利用總機構、分支機構或合并營業機構、被合并營業機構所在地稅務局之間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偷逃稅;二是總、分支機構或合并營業機構、被合并營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要逐步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及時交流情況,溝通信息,以保障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ㄋ模┢髽I必須嚴格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年度終了后的4月31日前,按自行申報數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有關資料在5月31日前只進行邏輯、計算等審核,如發現申報表有問題需要調整的,應在5月底之前下發匯算清繳結果通知書。審核無誤的,不再下發匯算清繳結果通知書,下一步即轉入匯算清繳資料匯總和工作總結,與此同時應繼續進行審核評稅工作。
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