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021號
頒布時間:1997-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要否并入利潤征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6]205號)收悉,經研究,現根據稅法及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