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201號
頒布時間:1996-1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施行以來,不少地區反映,有不少納稅人以會議費,廣告費等名義多扣除業務招持費,捐贈支出的情況;也有不少企業在稅法規定之外提取各種準備金,嚴重扭曲了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原則。為此,特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原則上都應據實扣除。除國家稅收法規(指條例,細則,財稅字,國稅發,國稅函發等文件)明確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不允許計提準備金(包括各種職業風險準備基金),而應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有關部門從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角度出發,批準納稅人提取的管理費等費用的提取比例,標準,批準提取的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將多計的費用或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不得以準備金形式結轉以后納稅年度。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稅務機關都有權依稅法規定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凡納稅人扣除費用項目名不符實,或以準備金等形式多扣除費用,而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未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