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645號
頒布時間:1995-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確定問題的請示》(大國稅發[1995]217號)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應包括的范圍問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87年1月26日發布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實施辦法》及其補充規定([1992]外經貿資發第119號),就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時計算出口產品產值所包括的范圍及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我局意見,為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所需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產值的范圍,可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述規定的范圍一致,即包括:
一、企業自行出口產品的產值;
二、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產值;
三、銷售給外貿公司后由其實際出口的產品產值;
四、承接境外來料加工的工繳費;
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產值。
在具體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所占企業當年產品產值比例時,可結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當年考核認定的企業產品出口實績報表中的出口實績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