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07號
頒布時間:1994-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由于匯率并軌,外商投資企業需依照有關會計制度對其外幣賬戶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的稅務處理明確如下:
一、企業已收到的資本金,并已按規定的記賬匯率記入有關資本賬戶的,不得因匯率并軌或波動調整資本賬戶賬面余額。
二、企業有關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年初余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場匯價進行調整,折合為記賬本位幣余額。所折合的記賬本位幣余額與原記賬本位幣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單獨反映,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為凈損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內平均攤銷,剩余經營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經營期限內平均攤銷。凈損失數額較小,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影響不大,需在1994年度當年一次攤銷的,或者數額巨大,確需在5年以上期間攤銷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如為凈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逐年彌補年度虧損,余額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