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99號
頒布時間:2007-07-16 13:43:23.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銳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鐵路運輸體制改革和發展,加速鐵路政企分開,促進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后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后的企業(名單請略)為鐵道部所屬鐵路局(含廣州鐵路〔 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下同)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提供的維修、修理、物業管理、工程施工等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應稅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營業稅。對上述單位自2007 年1 月1日至發文之日己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扣。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經鐵道部或各鐵路局批準進行改制后,對其為鐵道部所屬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務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 年12月31工日免征營業稅。免稅企業名單另行公布。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免稅收入,未單獨核算免稅收入或核算不準確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