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256號
頒布時間:2004-1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請求明確金融企業2000年以前已納營業稅應收未收利息沖減營業額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4]29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金融企業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可以沖減營業額,這里的營業額是指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企業的其他應稅營業額。因此,金融企業已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只能與其貸款利息收入相沖減,不能沖減其他應稅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