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25號
頒布時間:2004-07-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日本東芝株式會社等外國公司技術轉讓開發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陜地稅發[2004]9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對日本東芝株式會社等下列外國企業與我國企業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予征收營業稅。
一、日本東芝株式會社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彩色電視機用偏轉線圈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編號:03JPSNY4103KWPKA/238502JP),轉讓相關技術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二、西日本貿易株式會社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合作研發合同書”(合同編號:03JPSNY4103KWPKA/238501JP),從事技術開發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三、株式會社日立顯示器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大屏幕PF彩色顯象管技術合作合同書”(合同編號:03JPSNY4103KWPKA/238508JP),從事技術開發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四、株式會社日立顯示器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大屏幕PF彩色顯像管制造技術支援合同”(合同編號:03JPSNY4103KWPKA/238509JP),轉讓相關技術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五、東京特殊電線株式會社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偏轉線圈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編號:04JPSNY41DOM-04-DY-XI-01),轉讓相關技術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六、TDK株式會社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彩虹公司簽訂“偏轉線圈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編號:04JPSNY4104KWPKA/238503JP),轉讓相關技術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對與上述技術轉讓無關的技術服務費,以及技術轉讓收入中所含的商標使用費,應照章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