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188號
頒布時間:2004-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納稅方式的請示》(京國稅發[2004]1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問題的暫行規定》((93)財預明電字第004號)的有關規定,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中央收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成立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應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