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5]15號
頒布時間:1996-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電力部門將收取的電力建設資金提供給一些單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對于此項利息收入,電力部門認為,應按國務院國發〔1987〕11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征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中關于電力建設資金免征各項稅收的規定,免征營業稅。對此項利息收入應否征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實行新稅制后,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減免稅外,原有的減免稅原則上都已取消。因此,對于電力部門將電力建設資金貸給使用單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紤]到過去各地對此項收入在征免稅的執行上不夠統一,為了統一政策,便于執行,從1996年1月1日起,對電力部門將收取的電力建設資金貸給使用單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