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7]564號
頒布時間:1997-10-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地產典當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陜地稅函[1997]07l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你省寧強縣城關綜合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將所屬房地產典當給寧強縣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生資公司)使用,典當期限長達30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6]119號)的法規,典當期限最長為3個月,在典當期內,典當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當物品。因此,服務公司將房地產典當給生資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典當行為。而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對“租賃業”的解釋;服務公司將房地產典當給生資公司的行為,符合“在約定的時問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對服務公司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二、對生資公司向服務公司有償提供資金的行為,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中法規的“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生資公司向服務公司提供資金收取的利息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