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427號
頒布時間:1998-07-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汶礦務局機電設備管理中心出租設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魯地稅一字[1998]第2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你省新汶礦務局機電設備管理中心將設備租給局內煤礦及附屬單位使用并收取使用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法規的“在約定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法規,該設備中心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因此,設備中心向局內煤礦及所屬單位出租設備并收取的使用費(或類似費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