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413號
頒布時間:1998-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州?;浄康禺a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函[1998]97號)收悉。廣州市東山區商貿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商貿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香港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海外公司)以貨幣出資,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廣州?;浄康禺a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海粵公司),開發經營"廣州市東山廣場"(以下稱東山廣場)項目。關于海粵公司將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權按比例分配給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經營的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海粵公司將房屋分配給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因此,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商貿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但不承擔經營風險,不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對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法規,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
三、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將分得房屋再轉讓時,也應按法規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