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483號
頒布時間:1998-08-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請予確認對<人民法院報>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費用參照訴訟費管理辦法執行的函》(法函[1998]66號),文中要求對《人民法院報》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費用,參照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執行,不繳納稅收。鑒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規的訴訟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費用又是參照訴訟費管理辦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廣告業務,經研究,對《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費用可暫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