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40號
頒布時間:1994-1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91)財稅字18號下發的《關于軍隊開展生產經營征稅問題的通知》,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有關所得稅的具體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軍隊企業的范圍界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婈犉髽I的成立,必須有軍委,總后及總后生產部和軍隊各級后勤生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或手續;
?。ǘ┢髽I由軍隊有關部門投資、資產產權屬軍隊;
?。ㄈ┢髽I實現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比例上交軍隊系統,用于彌補軍費不足。
二、對軍辦廠礦企業等在1995年底以前減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征收所得稅的規定,這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統一稅率33%計算出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征收所得稅。
三、軍隊企業在納稅年度中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時,如遇有多項優惠政策供選用,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執行。
四、軍隊系統國有企業的所得稅,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款繳入中央金庫。軍隊系統所屬集體企業的所得稅,由各級地方稅務局征收,稅款繳入地方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