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5]367號
頒布時間:1995-06-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你部《關于請對農村合作基金會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的函》(農經函[1995]10號)收悉。現對有關農村合作基金會征收營業稅的問題函復如下: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融保險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營業稅稅目注釋又法規,“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據此,我局以國稅函發[1995]65號文件法規,對農村合作基金會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至于對農村合作基金會按法規征稅有困難,需要予以稅收優惠的問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法規,營業稅的減免必須由國務院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法規減稅、免稅項目。因此,對農村合作基金會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在沒有國務院的免稅法規之前,應按現行法規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