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52號
頒布時間:1994-12-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發[1994]25號文件精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已經完成;省級以下機構也將陸續組建。原由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的農業政策性信貸業務已于6月30日劃轉到該行,但在其省級以下機構組建工作完成以前該行業務仍暫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現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征收管營業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農業民展銀行總行直接經營的業務,其應納的營業稅由該總行向國家稅務局繳納。
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分南機構應納的營業稅,均由取得營業額的核算單位部地繳納。
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委托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的信貸業務應納的營業稅,由受托代理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