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3]第011號
頒布時間:1993-04-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現行的營業稅起征點是1984年制定營業稅時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費用支出水平的提高,已不適應當前的情況。為了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和有利于勞動就業,我部決定,參照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費用支出水平,對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作如下調整:
經營商品零售業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收入額600—2000元;
經營其他業務的起征點為月營業收入額200—800元;
從事臨時經營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收入額15—3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新的營業稅起征點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