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73號
頒布時間:1994-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9]8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據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反映,油氣田企業具有生產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購,而油氣產品需集中由銷售部門統一對外銷售的特點,為了既便于油氣田企業計算和繳納增值稅,又保證油氣田企業所在地的財政利益不受影響,經研究,現將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問題通知如下: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油氣田企業,由石油管理局匯集所屬單位的進項稅額、計算出銷項稅額,并據以計算應繳增值稅稅額后,按照各油氣田產量比例進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財政廳(局)確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