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8]32號
頒布時間:1998-03-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通知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規定對福利、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的有關政策暫繼續執行到1998年底。具體政策和操作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和《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各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進行清理,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福利企業和學校管理的假校辦企業,一律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3.停止執行縣以上民政部門對本轄區的福利企業按其年免稅總額的10%提取生產發展基金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