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48號
頒布時間:2005-04-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6]153號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少數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印刷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印刷的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圖書、報紙、期刊)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納稅人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財務上應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