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9號
頒布時間:2005-0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水利工程水費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內地稅字[2004]29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為農業生產提供灌溉和排澇勞務取得的應稅收入免征營業稅。為農業生產提供灌溉和排澇勞務是指單位和個人直接對農田提供灌溉或排澇的勞務。納稅人未直接為農業生產提供灌溉和排澇勞務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費等供水不屬于營業稅的免稅范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