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471號
頒布時間:2004-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美國奧旺尼可電池公司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4]94號)和《關于美國高通公司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9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對美國奧旺尼可電池公司為履行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電池專利技術普通實施許可協議”(合同編號:00USSZY412000ZL01)和美國高通公司為履行與深圳市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若干CDMA系統設備制造與銷售的技術許可合同”(合同編號:01USSZY41JS010420)和“關于CDMA用戶單元制造與銷售的技術許可合同”(合同編號:01USSZY41JS010628)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予征收營業稅;對與技術轉讓無關的技術服務費,以及技術轉讓收入中所含的商標使用費,應照章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