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69號
頒布時間:2003-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財綜[2003]45號)規定,“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收取的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領事認證代辦加急費、代辦外國簽證費、代辦外國簽證加急費、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費等5項收費自2003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對該中心收取的上述費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