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37號
頒布時間:2003-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接到部分地區反映,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處理重組改制遺留問題時,發生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存續企業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職工安置費,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存續企業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導致有關不動產所有權和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發生轉移,要求對以上兩種情況是否征收營業稅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重組改制遺留問題涉及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存續企業從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職工安置費,不屬于提供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存續企業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子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具體范圍見附件所列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相關文件)而發生的不動產所有權和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轉移的行為,屬于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尚未劃分清楚的遺留資產的重新劃定,不是一般意義的企業間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附件: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間置換資產表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間置換資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