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296號
頒布時間:2002-04-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華夏銀行總行營業部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2]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務院國發[1993]85號)的規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華夏銀行總行營業部經營業務的營業稅屬于中央收入,應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