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7號
頒布時間:2002-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取得收益征稅問題的再請示》(閩地稅發[2001]1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中單位是指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因此,對你省行政機關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