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1]276號
頒布時間:2001-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解決出口企業短期流動資金困難,切實防范貸款風險,現就辦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款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二、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對象為信譽良好,沒有非法逃套匯和偷騙稅行為,近年內有穩定的出口業績,財務健全的各類出口企業。
三、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自主決定。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自銀行發放貸款之日起至該筆貸款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貸款人監控該賬戶,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轉移該賬戶內的款項。出口退稅專用賬戶的退稅款是出口企業償還貸款的保證,商業銀行應要求企業在退稅款到位后歸還該項貸款的本息,必要時商業銀行可根據貸款風險程度要求出口企業提供其他擔保。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前提下,認真配合商業銀行做好該項貸款工作。要確保貸款企業出口退稅專用賬戶的唯一性,保證退稅款退入該專戶,不得轉移;在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全部償還之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得為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轉移手續(國家有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各級稅務部門應為商業銀行查詢出口退稅企業資信提供方便。
六、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商業銀行通報出口退稅政策變動情況和出口企業的經營情況,向商業銀行提供信譽良好的企業名單。
七、各商業銀行要主動和各級稅務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溝通與合作,切實改進金融服務,提高服務效率,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加強貸款管理,嚴格貸前審查、貸后檢查,切實防范貸款風險,確保此項貸款業務的穩步發展。
八、各商業銀行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與出口退稅相關的其他貸款業務,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