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22號
頒布時間:2001-07-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的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二、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國家統一規定納稅。
三、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常委會所屬機構、中央黨校、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臺聯、中國記協以及地方省級黨委、人大、政協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