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55號
頒布時間:2001-04-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農村信用社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信用社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