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71號
頒布時間:2001-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8]33號)中,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繼續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