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1995]129號
頒布時間:1995-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對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全國實行分稅制財稅體制后的實際情況,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對經批準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應納稅款繼續實行統一由北京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外地施工隊伍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外管處)代征代繳辦法。同時使用《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扣繳稅款專用發票》(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扣繳稅款專用發票》”改為“《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外施企業專用發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在與本市建設單位或國營、集體建筑企業結算工程款項前,須持《外地施工隊伍進京承(分)包工程施工證》(以下簡稱施工證),到市外管處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市外管處代征其稅款后,為其開具《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改為“《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作為本市建設單位和國營、集體建筑企業向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項的統一結算憑證。其他憑證均不得作為支付外地施工企業款項的憑證入帳。
二、市外管處代征代繳稅款應建立代征代繳稅款日記帳,并在每月終了后十日內結清上月代征的稅款,依照現行營業稅有關法規及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履行應納稅款申報繳款手續。
市外管處作為代征代繳稅款義務人,必須履行代征人的義務和責任。
三、市外管處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每月按市外管處實際入庫代征稅款額的3%,通過退庫手續付給其手續費。此項手續費用于市外管處解決代征稅款的必要經費支出。
本市各基層地方稅務機關接此通知后,對持有《施工證》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不再征稅和開具發票,對未持有此證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仍由施工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的稅目稅率征稅并開具《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改為“《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同時通知市外管處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四、《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外施企業專用發票》”改為“《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市外管處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購領,市外管處使用、管理發票應嚴格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有關發票管理規定。
五、市外管處的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市外管處代征、代繳稅款的征、管及有關手續。
六、本通知從1995年3月1日起執行。市外管處對1995年3月1日以前已經代征代繳的稅款進行清理,并將清理后的結果報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及所屬主管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