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954號
頒布時間:2001-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瓊國稅發〔2001〕114號)收悉。關于海南斯達制藥有限公司下設的斯達制藥廠采購國產設備如何退稅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外商投資企業下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分廠),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采購、自用的國產設備,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下設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廠)不得申報辦理退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