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67號
頒布時間:2001-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民貿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鄂國稅發〔2001〕1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租賃和承包給他人的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69號)精神,在“十五”期間,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改制后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的,仍可享受國家對民貿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租賃和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可按文件規定享受國家對民貿企業的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加油站不屬于民族貿易企業的范圍,因此,不能享受民貿和供銷社企業的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關于民貿縣在非民貿縣設立的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貿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69號)精神,國家對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僅限于民族貿易縣境內設立的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民貿縣在非民貿縣設立的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