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77號
頒布時間:2001-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為了加強對鉆石(含鉆石毛坯和未鑲嵌成品鉆石,下同)進出口管理,抑制鉆石走私,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鉆石進出口統一集中到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加工貿易項下鉆石進出口仍按現行政策辦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鉆石如轉為內銷,須到上海鉆石交易所進行交易或備案。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在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報關進口的鉆石免征進口關稅棋體商品范圍見附件1),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具體商品范圍見附件1和附件2);對本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征收。
四、鉆石出口實行零稅率。
五、繼續對上海鉆石交易所實行保稅政策,對直接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的進口鉆石在進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上海鉆石交易所的鉆石出口不退稅;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鉆石不征收增值稅;國內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視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稅;對從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65號)第五條繼續執行。
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鉆石關稅政策及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2.鉆石飾品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附件1:
鉆石關稅政策及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現行關稅稅率 調整后關稅政策 現行消費稅
稅率 調整后消費稅稅率
71021000 未分級鉆石 3% 在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報關進口的,免
征進口關稅10% 進口環節消費稅暫不征收,后移至零售環節按5%稅率征收
71022100 未加工或簡單加工的工業用鉆石 10%
71022900 其他工業用鉆石 3% 10%
71023100 未加工或簡單加工非工業用鉆石3% 10%
71023900 其他非工業用鉆石 8% 10%
7104200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鉆石 6% 10%
71049010 其他工業用合成或再造的鉆石 6% 10%
71049090 其他非工業用合成或再造的鉆石 8% 10%
71051000 天然或合成的鉆石粉末 3% 10%
附件2:
鉆石飾品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現行消費稅稅率 調整后消費稅稅率
71131100 鑲嵌鉆石的銀首飾及其零件 10% 進口環節消費稅暫不征收,
后移至零售環節按5%稅率征收。
71131910 鑲嵌鉆石的黃金制首飾及其零件 10%
71131990 鑲嵌鉆石的其他貴金屬制首飾及其零件 10%
71132000 鑲嵌鉆石的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制首飾 10%
71162000 鉆石制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