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63號
頒布時間:2001-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緩解農村信用社的困難,支持農村信用社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營業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農村信用社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