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一[1998]288號
頒布時間:1998-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85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14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1998年7月1日(稅款所屬)運費一律改按7%計算抵扣,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財稅字[1998]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票何時開具、其所注明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