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2000]191號
頒布時間:2000-06-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近接部分地區請示,要求明確金融業營業稅方面的若干政策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暫不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