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208號
頒布時間:2000-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規范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工作,總局制定了《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地區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增值稅計算機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證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以下簡稱發票比對)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發票比對是稅務機關利用計算機網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抵扣聯逐一與存根聯進行核對(并把紅字發票存根聯與抵扣聯進行核對)的增值稅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條 發票比對實行兩級數據采集、三級發票比對的五級管理。兩級采集是指負有增值稅直接征收職能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發票存根聯和抵扣聯數據,區縣級稅務機關含省級和地市級稅務機關的直屬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將征收機關上報的發票存根聯和抵扣聯以及采集到其它數據傳入稽核系統的過程;三級比對是指地市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三級分別對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區域的發票進行比對。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推行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的各級稅務機關。
第二章 數據采集
第五條 數據采集的內容包括:
(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抵扣聯數據;
(二)納稅人檔案數據;
(三)失控發票數據。
第六條 征收機關應于每月13日前(含當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發票存根聯數據,因納稅人計算機硬盤損壞等原因無法生成發票存根聯數據的,通過認證子系統采集。
(二)運用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采集發票抵扣聯數據;
(三)將采集的發票數據匯總生成下列數據文件:
1.發票存根聯數據;
2.發票抵扣聯數據;
3.《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四)將前款所列數據文件通過軟盤或網絡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 區縣級稅務機卦鮒鄧骯芾聿棵龐諉吭攏保橙漲巴瓿梢韻鹿ぷ鰨?br> (一)錄入失控發票數據;
(二)錄入(或從其他計算機管理系統載入)納稅人檔案變動情況數據(稽核系統初次運行前,將全部納稅人檔案數據錄入稽核系統)。
第三章 數據處理
第八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并載入征收機關上報的下列數據:
1.發票存根聯數據;
2.發票抵扣聯數據;
3.《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二)在載入征收機關報送的數據后,立即進行數據完整性檢查,發現下列問題的,應刪除已載入的數據,并要求征收機關更正后重報。
1.發票存根聯數據中的發票份數、金額合計、稅額合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的數據不符;
2.發票抵扣聯數據中的發票份數、金額合計、稅額合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的數據不符。
(三)檢查所有征收機關的數據報送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第九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5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四)《失控發票明細表》。
第十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將下列數據報上級稅務機關:
(一)本規程第八條第一款所列各類數據;
(二)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據;
(三)失控發票數據。
第十一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下列數據:
(一)比對結果數據:
1.相符發票數據;
2.不符發票數據;
3.缺聯發票數據;
4.抵扣聯重號發票數據;
5.屬于失控發票數據;
6.屬于作廢發票數據;
7.紅字缺聯發票數據。
(二)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追加數據。
第十二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5日前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三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以下處理:
1.將當月發票抵扣聯數據與全國失控、作廢發票數據庫比對。
2.清分本、異地發票數據。
3.對本地發票數據進行比對。
第十四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7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九條所列各類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四)《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第十五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將下列數據報上級稅務機關:
(一)本規程第十條所列各類數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數據;
(三)《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數據。
第十六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及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十七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4日前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以下處理:
1.將省直屬征收機關報送的當月發票抵扣聯數據與全國失控、作廢發票數據庫比對。
2.清分本、異地發票數據。
3.對本地發票數據進行比對。
第十九條 省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在每月19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地比對情況統計表(含下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將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列各類數據報總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所稱各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應于上報數據前,確認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完成所規定的統計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統計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總局提取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及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3日前完成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各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應于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前,確認信息中心已完成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數據。如遇有未提取上級數據情形的,流轉稅管理部門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清分、比對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于每月21日前統計、打印以下統計表:
(一)本規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一(略)附件二(略)